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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险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因一名前保险代理人见证客户伪造签名、编造并篡改受益人表格,作出禁止其十五个月内重新进入保险行业的纪律处分。
该案源于该代理为一名客户办理的人寿保险保单业务。该保单的投保人为客户本人,其丈夫为拟受保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要求,拟受保人(即客户丈夫)需与投保人(客户)共同在投保文件上签名确认。然而,由于投保时客户丈夫不在香港,为推进投保申请流程,客户除签署自身姓名外,擅自伪造其丈夫的签名提交投保文件。该代理以见证人身份签字确认,对伪造签名的真实性作出不实证明,此为其首次违规。
此外,客户曾明确指示该代理协助办理将其指定为保单受益人的相关手续,该代理承诺后未予跟进落实,此为其第二次违规。
此后,客户丈夫不幸离世,客户随即通知该代理启动理赔程序。直至此时,该代理才发现自身未按客户要求办理受益人指定手续。为掩盖工作失误、弥补疏漏,该代理实施第三次违规行为:擅自填写受益人变更表格,并伪造客户签名后提交至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通过核查客户丈夫的护照信息,确认投保文件签署期间其本人并未在香港;同时查实,涉案受益人变更表格的签署日期为客户丈夫离世后第三日,存在明显造假痕迹。据此,保险公司撤销该保单,客户因此丧失相关保险保障。在保监局后续开展的调查中,该代理对上述三项违规行为均予以承认。
保监局指出,该代理为协助客户在投保环节“走捷径”,见证伪造签名的行为,从源头严重损害了保单的法律效力;其为掩盖自身工作失责,伪造受益人变更表格的行为,彰显其职业操守缺失、道德底线失守。该代理的违规行为逐步升级,充分说明其已不再具备担任保险代理的基本资质,理应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诚信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从业人员的职业诚信直接关乎保险市场的公信力。保监局明确表示,将坚决行使《保险业条例》(第41章)赋予的纪律处分权,对各类违规行为采取具有震慑力且比例适当的纪律行动,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的信任体系。
同时,保监局确认,该代理在纪律处分程序中态度配合,推动相关事宜高效办结。保监局期望,其主动承认违规的行为是改过自新的开端,未来能够严格恪守职业准则。
保监局在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作出本次纪律处分决定前,已全面权衡以下相关因素:
1. 保单被保险公司撤销,导致客户丧失有效保险保障;
2. 代理默许客户伪造受保人签名并提交投保文件;
3. 代理作出虚假见证声明;
4. 代理为掩盖工作失误,伪造客户签名及受益人变更表格并提交保险公司;
5. 代理从上述违规业务中获取财务收益(即保单佣金);
6. 代理主动承认违规行为并表达悔意;
7. 实施处分以震慑行业内类似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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