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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一个真实案例:中国税务机关如何看待“香港保险收益”
今年12月,一份来自国家税务总局-XX地方税局发给一位中国税务居民的正式回复文件在财富管理行业引发广泛关注(因隐私考虑,暂不上传文件原文)。
文件明确指出:
中国税务居民
持有 香港分红型储蓄险
产生的:
已被认定为境外应税所得
并据此核算、换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这并不是“学术讨论”,而是已经发生的实务处理。
它标志着一个变化:
“境外保险是否涉税”,已经从模糊地带,进入可被执行的阶段。
CRS 并不是“征税工具”,但它改变了一切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
“是不是因为 CRS,才开始被征税?”
答案是:不是,但 CRS 改变了规则的可执行性。
CRS 的真实作用是:
不是税法
不直接产生纳税义务
而是:
让境外金融账户变得“可被识别”
让“未申报”不再等于“不可见”
税务机关在回复文件中已明确说明:
CRS 只是提供线索
是否征税,完全依据中国税法与所得性质
关于中国税务居民持有境外保险的CRS交换1️⃣ 哪些保险属于 CRS 交换范围?
CRS 明确规定,以下两类属于**“可报告金融账户”**: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
年金合同(Annuity Contract)
这正是为什么:
香港储蓄险、分红型终身寿险,会被纳入 CRS 视野
2️⃣ 哪些保险通常不交换?
一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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