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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
1.授权规定
《保险公司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除非是获得授权的保险公司、劳合社或得到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在香港从事保险业务。
2.品牌及资本实力雄厚
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实缴股本1000万港币,综合业务2000万港币。香港保司多为规模较大、发展成熟、国际信誉评级A及以上的保险集团。
3.管理人员和股东合适人选
《保险公司条例》明确指出,担任保险公司董事或控股人的人员必须是合适的人选。监管机构将审查这些人的品德、履历和经验,以确保他们有资格担任相应职位。若不符合规定,可向保司送达书面通知,撤销委任认可。
4.外资保司双重监管
在港的外资保司需要同时符合香港及集团母公司所在地的监管要求。在做重大决策,如产品研发,须经过集团的批准方可执行。
5.分红实现率公开披露
香港保监局2015年出台《GN16》指引,要求香港保险公司在官网披露从2010年起,以及最近5年内曾发出新单的分红产品的实现率。
2024年《GN16》再度升级,自1月1日起,规定保险公司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在官网披露分红实现率或过往派息率。新GN16进一步加强了分红率的披露和透明度,提升了对投保人的保障。
6.偿付准备充足
各保险公司都需要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保险监管部门就有权力采取一些监管措施。低于100%限制保司新业务开展,大部分保险公司保持超过200%。
7.再保险安排妥善
《保险公司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再保险安排,以分散其承担的风险。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在风险增加时,公司仍能保持稳定。
8.负债评估审慎
保监局规定,保险公司在评估长期业务的负债和利率时,必须用审慎的规定及假设,并确保准备金预留充足。
9.清盘机制严格
据《保险业条例》第45条(1)规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获授权保险人不得自动清盘,而除非申请通知书已送达保监局,否则不得根据本款作出命令,而保监局有权就该申请陈词,并有权传召、讯问与盘问任何证人,此外,如保监局认为适当,亦可支持或反对作出该命令。
10.接盘机制完善
《保险业条例》第46条规定,若人寿保司发生濒临倒闭破产,香港保监局应出面让更具实力的保司进行接管兼并,同时做好清算工作。
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的收入和资产,才能起到财富管理、债务隔离和传承的作用。
在决定是否购买香港储蓄险之前,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理性分析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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